(2017)闽0525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颜少辉与潘贤泳、潘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少辉,潘贤泳,潘贤辉,潘贤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368号原告:颜少辉,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贤泳,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贤辉,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贤宗,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少辉与被告潘贤泳、潘贤辉、潘贤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颜少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少辉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