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旦某,男,1971年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族,小学文化,农民,高平市人。2015年7月2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举报开设赌场未果为由先后多次到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扬言跳楼,并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以不给钱便不返回高平且继续上访为要挟,强行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钱财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正常上访为要挟,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举报开设赌场未果为由先后多次到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扬言跳楼,并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以不给钱便不返回高平且继续上访为要挟,强行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钱财。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某某与同镇一些人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相关工作人员接到北京某宾馆。寺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京做劝返工作时,李某某等非正常上访人员向镇政府领导索要每人20000元精神损失费,无理要求被拒绝后,李某某等人提出按每人每次500元补偿其上访费用,否则继续上访,不返回高平,寺庄镇原镇长张某某被迫答应该无理要求。李某某自称上访7次,向张某某索得现金3500元后才随接访人员返回高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高平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证实,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3、高平市政府信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信访文件要求,没有为信访人员解决差旅费、住宿费及相关信访费用的规定。4、高平市公安局民警王甲、王乙、李某甲、赵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该局举报掘山村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并请求给予查处。经调查,该局未发现证据证明相关开设赌场的事实。5、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高平市公安局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7月23日共9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受到当地公安局的训诫,并于2014年至2016年共6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收据证实,2014年11月20日,北京正开APEC会议,李某某因为公安机关没��处理他举报别人开设赌场的事,便和一些掘山村人去北京非正常上访。我和原寺庄镇党委委员牛某某于22日到达李某某他们住的北京某宾馆。李某某他们提出每人要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我明确拒绝了,后提出按上访次数每人每次补偿500元,不给钱就不回高平,继续上访,我没办法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李某某说他上访了7次,总共要了我3500元并打了收条。7、证人牛某某、牛某甲(高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赵某某、郭某某(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处理他举报别人开设赌场的事与寺庄镇一些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次日牛某甲、赵某某、郭某某在北京某酒店做李某某等人劝返工作未果后,张某某及牛某某赶到该酒店做李某某劝返工作。李某某等人提出每人每次上访给500���的补偿,不给就不回高平且继续上访,张某某不得不答应该要求,并按照上访7次的标准给了李某某3500元后才予以接返。8、证人袁某某(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原某(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相关证明材料、情况说明、高平市公安局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举报他人开设赌场未果,于2014年8月14日、9月1日、9月15日先后三次到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扬言如不处理这件事便跳楼,扰乱高平市政府正常秩序,后3次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我因举报别人开设赌场未果,在高平市政府办公楼四楼上扬言如不处理这件事便跳楼,冬天时也是因为这事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向接访的寺庄镇原镇长张某某要了3500元后才返回高平。10、本院(2015)高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1、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正常上访为要挟,向接访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350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赃款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树青人民陪审员 常文武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孟轩书 记 员 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