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白天权与孙红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天权,孙红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235号原告白天权,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孙红卫,具体信息不详。原告白天权诉孙红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天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天权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