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黑山县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北镇市丽华养殖专业合作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白威涛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山县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北镇市丽华养殖专业合作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白威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段家乡辽宁西洋特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镇市丽华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青堆子镇西砖村。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该合作社社长。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住所地北宁市双塔社区什字街东侧路北。 负责人:安玉山。 原审被告:白威涛,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北镇市。 上诉人黑山县凯达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丽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镇市分公司、白威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黑山县凯达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北镇市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该条款写明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营业执照上明确写明住所地在黑山县段家乡,不属于北镇市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黑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故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北镇市丽华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在己方(侵权行为地)所在的北镇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当移送黑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锐 审 判 员 王 广 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