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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莹、马洪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莹,马洪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69号申请人:孙莹,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洪春,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孙莹与被申请人马洪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洪春名下坐落于广饶县渤海经典小区7#楼东一单元七、八层东户楼房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及城镇住宅用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莹先行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