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宏伟、杨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杨丽,韦香群,韦理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630号申请人:赵宏伟,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芳,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冬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丽,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申请人:韦香群,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被申请人:韦理平,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赵宏伟诉被告杨丽、韦香群、韦理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宏伟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丽、韦香群、韦理平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2120.59元的财产。申请人赵宏伟以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3006190033259669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丽、韦香群、韦理平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2120.59元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