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坤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坤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1号罪犯王坤,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0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