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宝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222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系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宝玉,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童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梓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