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洪亚妹、李忠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亚妹,李忠和,林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洪亚妹,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忠和,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林美英,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洪亚妹与被执行人李忠和、林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忠和、林美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亚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忠和、林美英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诉讼费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