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肃鹏、李海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肃鹏,李海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4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肃鹏,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海明,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转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4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馨网咖内窃得被害人何某VIVO牌手机1部。2017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悠族网咖内窃得被害人戴某苹果7手机壹部,价值人民币4071元。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馨网咖内窃得被害人何某VIVO牌手机1部。2017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悠族网咖内窃得被害人戴某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71元。另查明,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销赃得款人民币113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赔偿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戴某人民币6000元,二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包装盒,购买发票,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40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对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肃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杨肃鹏、李海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鹰人民陪审员 高 剑 阳人民陪审员 吴 建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