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543周小伟与范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伟,范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2543号原告:周小伟,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范帆,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伟与被告范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小伟以已与被告范帆私下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伟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周小伟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