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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543周小伟与范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伟,范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2543号原告:周小伟,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范帆,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伟与被告范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小伟以已与被告范帆私下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伟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周小伟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