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福林、叶照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王福林,叶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云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闵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福林,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照安,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152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福林、叶照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林、叶照安身份信息不详。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具体、不确定,造成本案执行不能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陈良年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远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