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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本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89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小青,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荣、吴伟清,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本谅,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现住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小青与被申请人刘本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闽0123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本谅银行存款3,5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担保人刘胤君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37号楼2904单元商品房一套。刘小青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小青已经撤回本案诉讼,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本谅银行存款3,5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刘胤君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马尾街道××大道××名城港湾××区××楼××单元商品房××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孝逸审 判 员  欧俊根人民陪审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