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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xx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25号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1124刑初190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