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xx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25号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晋1124刑初190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