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平,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某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向才文审 判 员 曾浩恒审 判 员 彭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自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