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亚中与胡云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亚中,胡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再3号原审原告:孙亚中,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审被告:胡云清,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审原告孙亚中与原审被告胡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垫法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渝0231民监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孙亚中,原审被告胡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孙亚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孙亚中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垫法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准许原审原告孙亚中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审原告孙亚中负担。审 判 长 左 平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