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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强、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强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强在���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