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宗明、戴金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宗明,戴金艳,张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宗明,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药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戴金艳,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翱,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紫竹宏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再审申请人李宗明因与被申请人张翱、戴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宗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津0104民初8337号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根据戴金艳的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实,张翱出借给戴金艳的本金为291万元,从出借到起诉只有3个月,利息合计不过17.46万元,而原审法院不加审核,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认定是违法的,戴金艳之所以对此未表示异议,是因受到了张翱的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2016年8月收到原审法院传票,李宗明与戴金艳是夫妻关系,也把李宗明当成被告,当时的欠条是360万元,写借据的事李宗明不知道,这笔钱没有用于李宗明与戴金艳共同的生活消费。而戴金艳也表明借款为290多万元,不是360万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再审。戴金艳在本院询问认可李宗明的申请再审意见。张翱提交意见称原审庭审中李宗明与戴金艳也已经承认欠张翱借款仍未归还,并承诺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审法院的调解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同意原审的调解书,应当对李宗明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宗明与戴金艳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金艳借款,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此原审法院中,李宗明参加诉讼,程序合法。李宗明认为戴金艳借款,自己不知,与己无关,事实理由不足。关于戴金艳借款一节,从原审法院审查的借款票据的证据分析,戴金艳借款数额为360万元,而非李宗明申请再审主张的291万元。原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李宗明不同意调解书内容,提出再审申请,因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宗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审判员 侯金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