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易龙生与王帮全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龙生,王帮全,陈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龙生,男,汉族,1987年2月0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帮全,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华,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易龙生因与被上诉人王帮全、陈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长宋丹丹,审判员郭玉梅,审判员项江陵,书记员余婷婷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余婷婷担任记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龙生以已与被上诉人王帮全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易龙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易龙生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易龙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郭玉梅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