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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3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偏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偏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偏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偏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检察员李某、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偏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偏关县楼沟村维格楞建设储煤厂项目。2012年8月,经偏关县人民政府研究,征收偏关县楼沟村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储煤厂项目。后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与偏关县楼沟乡楼沟村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约定每亩征地补偿费14400元。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负责协助偏关县楼沟乡政府征地。在征地过程中,由被告人刘某指认地块,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实际测量地块的方法,根据实际测量面积登记上报。期间,被告人刘某的地块面积实际测量为14.79亩,而土地证登记面积为10亩,从而多领取了4.79亩征地补偿款68976元。后偏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又以4040元/亩的价格给楼沟村被征地户缴纳了社保金,为此被告人刘某又多领取了19351.6元。综上,被告人刘某共计多领取征地补偿款88327.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将赃款上缴偏关县人民检察院,现该款已被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土地承包合同、领款花名表、征收土地协议,证人白某、郭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过程中,虚报被征地亩数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8832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周志勇审判员  陈智慧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晓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