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宇诉被告栾吉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宇,栾吉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174号原告丁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龙江县。被告栾吉章,住龙江县。原告丁宇诉被告栾吉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多次送达未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