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与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会,女,汉族,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小琼,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开强,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吴开群,女,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址: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0905600-1.法定代表人邵泽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政策性关停,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闭补偿资金14445元,并将该款支付申请人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因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后续关闭煤矿补偿款未拨付到位,待关闭煤矿补偿款拨付到位后,本院再依法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昌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