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卢平才与卢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才,卢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89号原告:卢平才,男。被告:卢建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满,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平才与被告卢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卢平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平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平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平才负担。审 判 长 石章政审 判 员 孙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