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卢平才与卢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平才,卢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89号原告:卢平才,男。被告:卢建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满,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平才与被告卢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卢平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平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平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平才负担。审 判 长  石章政审 判 员  孙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