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向珍兰与孙梦苓、杨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珍兰,杨镇华,孙梦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241号原告:向珍兰,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放,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镇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孙梦苓,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珍兰与被告杨镇华、孙梦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向珍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珍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向珍兰负担。审 判 长 蒋少波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人民陪审员 蒋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