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淑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23号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高,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肖淑春。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淑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涛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