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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井波与白城市东风乡友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波,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142号原告:李井波,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莲,现住白城市,系亲属关系。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海,职务:村主任。原告李井波诉被告白城市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莲、被告法定代表人葛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本金,但不同意给付利息。本院认为,2002年1月8日起,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陆续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2009年5月始被告欠原告本金3233元,至原告起诉止被告欠原告本息9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城市东风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井波欠款本息合计9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