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791号原告: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林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珠江投资有限公司诉��告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励审 判 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