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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某某银行某某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某某银行某某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0号原告: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长沙市。主要负责人:何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孔某某诉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3月2日和2017年4月6日,孔某某两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90元,减半收取计5845元,由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