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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留华与李义军、姚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留华,李义军,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常留华,男。被执行人李义军,男。被执行人姚光,男。本院在执行常留华与李义军、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义军、姚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