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金峰,吕金娥,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吴桥越隽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古楼社区桑树园居委会,吕清湖,马东立,马东超,马东越,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异15号案外人(异议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临清市解放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宋昌增,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驻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凤城11号楼N43号。法定代表人冯川,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金峰,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吕金娥,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首桑树园社区社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马金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桥越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经济开发区嵩山镇。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古楼社区桑树园居委会,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马金峰,主任。被执行人吕清湖,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东立,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东超,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东越,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金峰、吴桥越隽纺织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称,临清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金峰、吴桥越隽纺织有限公司、X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位于临清市温泉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怡馨园小区两幢在建楼房及该楼房占用范围内的临国用(2010)第0202号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同时提交了协议等书面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金峰、吴桥越隽纺织有限公司、X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1581执865号之四、(2016)鲁1581执8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XXX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位于临清市温泉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北角处的怡馨园小区,建筑物包括新建楼房两幢)。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协议书等书面证据,协议书显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第三项目部所持有的怡馨园小区房产项目未完工程、所欠工程款及未售房产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未完工程及所欠工程款并享有未售房产的权益。其他书证显示XXX向案外人借款2800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金峰、吴桥越隽纺织有限公司、X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临清市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作出的(2016)鲁1581执865号之四、(2016)鲁1581执8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XXX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位于临清市温泉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北角处的怡馨园小区,建筑物包括新建楼房两幢)。该查封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其主张。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