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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峰与赵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赵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2127号原告:李峰,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峰与被告赵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0000元整及利息24800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被告赵伟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如逾期未还每天按实际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每天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未如约还款。被告赵伟杰未答辩。经审理��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赵伟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如逾期未还每天按实际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每天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未如约还款,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0000元整及利息24800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伟杰从原告李峰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伟杰应偿还原告李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为20000元×24%÷365×1360=17885元(2013年8月10日计算至本案庭审时2017年5月2日期限为1360天。),本息合计为37885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峰借款本息计37885元;二、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86元,被告赵伟杰负担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