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金宇与常欢有、林梅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宇,男,住瓜州。被执行人:常欢有,男,住瓜州。被执行人:林梅娥,女,住瓜州。第三人: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梅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宇与被执行人常欢有、林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欢有、林梅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金宇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金宇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林梅娥全额控股的独资企业,亦为该公司的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瓜州县鑫升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生标审判员 王喜明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志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