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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某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某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法定代表人季某。被执行人深圳某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某。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某电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482元及违约金12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44元及本案执行费1140元已由被执行人依法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俊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