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书林等与被执行人杜立恒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书林,耿勇,耿雪,杜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耿书林,男,194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腰孤村,身份证号210782194902192815申请执行人:耿勇,男,1972年12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腰孤村,身份证号210782197212282817.申请执行人:耿雪,男,1976年8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腰孤村��身份证号21078219760801283X.被执行人:杜立恒,男,1974年5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小井子村,身份证号210782197405062810.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0782刑初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耿书林、耿勇、耿雪19625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情况等,并向银行查询未见被执行人有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刑初261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 义 利 & # x B ;审判员 张 磊 & # x B ;审判员 佟大志、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玉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