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根锁与尚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根锁,尚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832号原告:谭根锁,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双鹤乡南崖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霞,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红杰,男,48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襄陵镇北街村村民。原告谭根锁与被告尚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谭根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根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谭根锁负担。审判长 韩东亮审判员 陈跃奎审判员 吉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