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天阳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4刑初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阳,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天阳驾驶×××号松花江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马路交叉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站在人行横道内的被害人祁某(女,殁年64岁)相撞,致使祁某受伤于当日20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赵天阳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祁某该事故无责任。经侦查,被告人赵天阳于2017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天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赵天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天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天阳驾驶×××号松花江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马路交叉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站在人行横道内的被害人祁某(女、殁年64岁)相撞,致使祁某受伤于当日20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天阳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祁某该事故无责任。被告人赵天阳案发后陪同被害人祁某到医院救治,随后到龙沙区交警大队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天阳的身份信息情况。2.接处警信息表,证实电话158XX****XX使用人的报警记录。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赵天阳准驾车型B1,车辆所有人为卢绪军。4.居民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祁某已死亡的情况。5.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天阳负事故全部责任,祁某该事故无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下午2时许,接到其母亲的侄子电话说其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其母亲是去水产市场买鱼丸。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赵天阳是雇佣关系,赵天阳负责送货,试用期3个月,他工作还没到3个月,2016年12月27日下午1点多他打完报警电话给其打电话,说在南马路水产市场岗地发生交通事故,把一人撞了,让其过去,其到现场后没有看到赵天阳和伤者,只看到车辆斜停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线上,,车头西侧有一块血迹,赵天阳已经上120急救车和伤者去了医院。案发前其让赵天阳去龙南街修车了,修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号牌是×××号,车辆所有人卢绪军,是其外甥姑爷,车辆是其借用的。(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天阳的供述,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1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祁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齐俊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438-1号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EH2**号牌松花江牌轻型厢式货车右前侧与死者祁某肢体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碰撞。3.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齐俊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鉴字第438-2号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EH2**号牌松花江牌轻型厢式货车1.制动系性能符合国家标准。2.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国家表准。(五)勘验、检查笔录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龙沙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碟1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对被告人讯问的经过。(七)其他证据归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天阳系投案自首。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天阳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天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天阳案发后能够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赵天阳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天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决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冯际宏人民陪审员 徐志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