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广全与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全,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贺瑞芳,姚文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全,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38号银湖科技产业园38栋1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5392848-1.法定代表人:贺瑞芳,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姚文果,女,1979年6月8日出生。第三人贺瑞芳,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7207277448。本院在执行张广全与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6)鄂09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广全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姚文果、贺瑞芳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姚文果、贺瑞芳系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姚文果认缴出资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贺瑞芳认缴出资4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3%,第三人至今未实缴出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姚文果、贺瑞芳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姚文果、贺瑞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姚文果、贺瑞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广全共同清偿被执行人武汉长江远大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