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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福州九九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九九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九九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哲颖,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许发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响秀,女,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州九九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响秀债权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州九九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向申请执行人计付从2011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被执行人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州九九方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2087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福州伟发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响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查控系统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志鹏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嘉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