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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淑惠申请执行方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惠,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03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惠,女,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方鹏,女,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王淑惠申请执行方鹏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1754号公证书、(2016)郑黄证执字第10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淑惠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方鹏名下银行存款81663.33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将被执行人方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中方圆小区东区51号楼2单元4层4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方鹏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