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8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人陈某乙,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人邢某某,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三门县。辩护人金朝阳,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某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三门县。辩护人吴辛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淮滨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淮滨县)。辩护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邢某某及辩护人金朝阳、被告人方某某及辩护人吴辛欣、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喻明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城鞋业基地K栋K3019、K4034、K4039号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2016年10月2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五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GIVENCHY”、“Dior”、“GUCCI”、“Ferragamo”、“CELINE”、“CHRISTIANLOUBOUTIN”、“CHANEL”、“AlexanderMcQueen”等注册商标的鞋子7833双。经核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1627150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菊、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邢某某犯罪未遂,且是从犯;⒉被告人邢某某是初犯、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笑;⒊被告人邢某某的妻子方某某也被抓获,家中还有两个女儿需要抚养。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方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⒉被告人方某某文化水平低,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⒊被告人方某某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⒋被告人方某某家庭十分困难。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吕某属于未遂犯;⒉被告人吕某系从犯;⒊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⒋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⒌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城鞋业基地K栋K3019、K4034、K4039号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2016年10月2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五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GIVENCHY”、“Dior”、“GUCCI”、“Ferragamo”、“CELINE”、“CHRISTIANLOUBOUTIN”、“CHANEL”、“AlexanderMcQueen”等注册商标的鞋子7833双。经核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16271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鉴定证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涉案物品售价表,微信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邢某某、方某某的身份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犯罪未遂,依法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邢某某、方某某、吕某均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7833双,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七、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6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