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林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林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5743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国辉,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初中文化,溧阳市锦汇网吧老板,住址福建省连江县。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林国辉犯开设赌场罪,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林国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现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国辉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