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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兆祝、李洪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兆祝,李洪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兆祝,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宪,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灵美,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兆祝因与被申请人李洪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兆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