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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大冶市杰胜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泰坤钛业有限公司、卿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杰胜鑫工贸有限公司,盐边县泰坤钛业有限公司,卿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杰胜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孙瑞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泰坤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雷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卿剑,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金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