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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斌与大连金龙泵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大连金龙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51号5-2广富街71号。被执行人:大连金龙泵业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康源街31-2-1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旅劳人仲裁字第【2016】0127号仲裁裁决书,关于王斌与大连金龙泵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经执行查询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大连金龙泵业有限公司,并无可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