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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58号原告:韩某,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9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