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某某,男,39岁许,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38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元级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某、王某某已全部履行案件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