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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杨焕侠与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刘仁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侠,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刘仁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09号原告杨焕侠,女,汉族。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被告刘仁辉,男,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何小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富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侠与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刘仁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焕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刘仁辉、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焕侠撤回对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刘仁辉、保险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焕侠撤回对被告陕西德融物流有限公司、刘仁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焕侠承担。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