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华、李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李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袁华,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玲,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锡华,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华,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华与被执行人李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山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祭增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