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与重庆卓辉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卓辉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卓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显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经营者:王安会,女,1952年5月7日出生。上诉人重庆卓辉劳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0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卓辉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可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辖区。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会旺钢模租赁站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