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立庄与崔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庄,崔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民初418号原告邢立庄,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邢硕,男,系原告儿子。被告崔少辉,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望都县。原告邢立庄与被告崔少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立庄及委托代理人邢硕、被告崔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立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因该事故损失:医疗费16316元、误工费5852元、护理费55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车损2000元,共计33282元,主张被告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应赔偿9984.6元,起诉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6时10分,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安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伏落卫生院门口处时,与头南尾北被告停放在公路西侧的拼装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安国市交警大队勘验后认定,被告崔少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30%的损失。被告崔少辉辩称,事故发生时我的车停放在路边,是原告撞的我的车,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邢立庄提供证据如下:1、安国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2、安国市中医院医疗费票据2张,证明医疗费用;3、安国市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长期医嘱各一部,证明原告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被告崔少辉对原告邢立庄的损失及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不识字看不懂不予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照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等,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结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故对安国市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6时10分,原告邢立庄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安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伏落卫生院门口处时,与头南尾北被告崔少辉停放在公路西侧的拼装农用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安国市交警大队勘验后认定,原告邢立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崔少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邢立庄在安国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15572元。另查明,被告驾驶的拼装农用四轮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安国市交警队勘验后出具安公交认字[2017]第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立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少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故对安国市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原告邢立庄主张被告崔少辉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中,原告邢立庄的医疗费经核算为15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18天;主张的营养费,结合原告年龄、受伤部位及伤情,认定每天50元计算18天;主张的误工费,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住院期间18天、出院后12天,共30天为1626元(19779元÷365天×30天);主张的护理费,结合原告的长期医嘱,认定住院期间1人护理18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654元(33543元÷365天×18天);主张的车损,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155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3、营养费900元;4、误工费1626元;5、护理费1654元。共计21552元。被告崔少辉承担原告邢立庄各项损失共计6466元(21552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拟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被告崔少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立庄各项损失共计6466元;二、驳回原告邢立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崔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